(2017)苏1084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普安煤矿、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普安煤矿,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普安煤矿,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大舍村委会大普安村。被执行人: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镇文笔大道能源1号小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普安煤矿、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大普安煤矿、师宗恒泰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商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