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一铨与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沈一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一铨,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沈一良,孙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5号原告:沈一铨,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春高,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厂址:滨淮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光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沈一良,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孙加林,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沈一铨与被告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沈一良、孙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沈一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一铨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一铨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沈一铨负担。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