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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一铨与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沈一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一铨,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沈一良,孙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5号原告:沈一铨,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春高,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厂址:滨淮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光飞,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沈一良,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孙加林,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沈一铨与被告滨海腾飞铝业有限公司、沈一良、孙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沈一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一铨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一铨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沈一铨负担。审判员  吴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