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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先锋、崔建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先锋,崔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军,系君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先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建菊,女,汉族。系被执行人杨先锋之妻。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先锋、崔建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杨先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君安公司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崔建菊对前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杨先锋、崔建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君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崔建菊的银行存款5000元进行了扣划,申请人君安公司已领取;对被执行人杨先锋、崔建菊在山阳县城关镇东关社区购买杨慧荣自建房一套(三楼北)面积90平方米进行了查封。2017年4月5日,申请人君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先锋、崔建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先锋、崔建菊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君安公司借款2万元,先清偿本金;剩余部分由二被执行人每月偿还5千元,先清偿利息,后偿还本金直至还清之日止。由于本案现在在和解执行当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102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