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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蔡霞与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霞,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霞,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吉强。被执行人:宁夏环通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唐凯,该公司经理。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调字【2016】1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8330元(含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的社保(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收为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的车户,但因上述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金劳人仲调字【2016】1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