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103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佳木斯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铁路物流有限公司,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103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铁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站前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78192853—X。法定代表人:张长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卓理,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18委园丁7号楼112室,组织机构代码669031212。法定代表人:刘义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山,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佳木斯铁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银行、车辆、证券和股权等财产线索,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鹤岗市建设银行有存款7667.21元,我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7600元,并冻结该账户1年,并将执行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7年6月5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开龙审判员  唐洪武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隆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