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凡奇与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奇,李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20号原告:孟凡奇,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现在乐陵市。被告:李志强,男,汉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奇诉被告李志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奇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