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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凡奇与李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奇,李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520号原告:孟凡奇,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现在乐陵市。被告:李志强,男,汉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奇诉被告李志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奇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