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1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5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鸿惠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武城县四女寺镇市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5DWX4W。法定代表人:钱厚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1587769-0。法定代表人:魏可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德州鸿惠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5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的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土地、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