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玉林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75号罪犯吴玉林,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小学文化,住福州市仓山区。1996年10月因犯受贿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7月9日被假释。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玉林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100000元,继续追缴剩余赃款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闽刑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玉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玉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5次,但该犯不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玉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33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