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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泛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瀚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1049号原告:上海泛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韩为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瀚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号***幢***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泛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瀚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朱 杰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人民陪审员  宋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