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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俊生与徐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生,徐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徐俊生,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徐利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徐俊生与徐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徐利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