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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某某,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招某某,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住锦州市。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2月6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执行招某某与郭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