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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世铭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108号申请保全人王世铭,证件号码130xxxxxxxx6918,地址吴桥县东宋门乡军王村48号,联系方式150××××5820。被保全人黄平平,证件号码130xxxxxxxx6925,地址吴桥县东宋门乡张邦架村本院在审理王世铭申请黄平平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王世铭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世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平平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