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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岳文戈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文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65号罪犯岳文戈,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七月一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宝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文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六月十日,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270号、(2010)陕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分别将罪犯岳文戈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分别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399号、(2015)宝中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岳文戈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岳文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岳文戈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6个。本院认为,罪犯岳文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文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