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贾洪泷与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泷,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61号原告:贾洪泷,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相。原告贾洪泷与被告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中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