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12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贾洪泷与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洪泷,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61号原告:贾洪泷,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相。原告贾洪泷与被告兖州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洪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中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