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刁海林与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海林,刘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648号原告:刁海林,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刘国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海林与被告刘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刁海林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丛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