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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836号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敬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玉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回对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