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813田向阳与华丽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向阳,华丽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13号原告:田向阳,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华丽妹,女,195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田向阳与被告华丽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田向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田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田向阳撤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田向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