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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813田向阳与华丽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向阳,华丽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13号原告:田向阳,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华丽妹,女,195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田向阳与被告华丽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田向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田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田向阳撤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田向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