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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关于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东升、刘淑贞等公证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赵东生,刘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天德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市宝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东生,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邹李庄街189号院2号。被执行人:刘淑贞,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部分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不要求处置,其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7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47560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