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81王炳全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全,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全,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粱。本院受理的王炳全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且被执行人有案件被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炳全与上圆置业(兴化)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