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孔繁安与郭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756号原告:孔繁安,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曲阜市。被告:郭红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曲阜市。原告孔繁安与被告郭红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孔繁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工资款1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间,我带人跟随被告干古建挂瓦工程,被告欠人工工资15000元,并约定麦收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故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均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待原告有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繁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成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