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小爱与万云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爱,万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郭小爱,女,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万云鹏,男,汉族,1977年03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小爱与万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小爱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650元、执行费36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543号案件之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