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080号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97号。法定代表人:冯晓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江,男,1982年7月6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18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1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前两项合计206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筑景橡树湾一期高层10栋2单元801室业主。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依据该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约定,物业服务的各项费用预收费1年。物业服务费标准为:高层:1.3元/平方米/月;电梯使用费每户480元/年。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未能按照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款总额的0.5%标准支付违约金(此起诉状按照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方式)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应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交纳2016年8月1日-2017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几经催收,被告始终未能交纳此物业服务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朱江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一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