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孟宴与张焕新、张焕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宴,张焕新,张焕忠,张焕文,张淑玲,张焕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715号原告:张孟宴,男,1937年1月20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张焕新,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张焕忠,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张焕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张淑玲,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张焕江,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张孟宴与被告张焕新、张焕忠、张焕文、张淑玲、张焕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孟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孟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敬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