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481号被执行人:徐夏,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执行人徐夏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被执行人徐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关财产刑部分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情况如下: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没收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将依法继续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没收被执行人徐夏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丛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