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8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芳与上海淳醇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芳,上海淳醇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8240号原告高芳,女,1965年0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淳醇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芳诉被告上海淳醇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已交纳),由原告高芳负担。审 判 长 胡雪梅代理审判员 姜 南人民陪审员 梅天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