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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玉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玉龙,男,1989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潍坊市寒亭区,被捕前住址为潍坊市经济开发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逮捕,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玉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5时50分左右,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与五岭路交叉口南侧路东,被告人潘玉龙酒后无故对过路行人进行殴打,致面部受伤流血;期间与潘玉龙同行的曾对潘玉龙进行劝阻。后潘玉龙乘车逃离现场,没来得及上车的只得步行离开现场一直跟随魏,并在一家摩托车修理部门口拽住魏;路经此处的潘玉龙见状停车上前对拳打脚踢,并对闻讯赶来的李丈夫刘进行殴打;被人拉开后,潘玉龙到车上取铁扳手并用铁扳手击打李头部。潘玉龙后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刘面部伤情分别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潘玉龙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潘玉龙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刘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玉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申、王、魏、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频光盘,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扳手,前科查询,谅解书,人口信息,被告人潘玉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玉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玉龙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玉龙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潘玉龙表示谅解,对潘玉龙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玉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扳手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