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顺万庞春平与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万,庞春平,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601号原告:李顺万,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庞春平,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良,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合川区三汇镇。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7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452725F。法定代表人:陈桂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顺万、庞春平与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顺万、庞春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顺万、庞春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顺万、庞春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顺万、庞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李顺万、庞春平负担。审判员 秦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