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占伟与随长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伟,随长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684号原告:刘占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随长留,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占伟与被告随长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占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伟自愿撤回对被告随长留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伟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