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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占伟与随长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伟,随长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684号原告:刘占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随长留,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刘占伟与被告随长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占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伟自愿撤回对被告随长留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伟撤诉。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