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少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洪,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洪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黄少洪通过微信群认识了被害人吴某喜。同年9月初,被告人黄少洪联系被害人吴某喜,以合伙投资烟草加工生意为借口,先后5次诱骗被害人吴某喜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共人民币81,000元,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使用。同年10月14日,被害人吴某喜找到被告人黄少洪要求退款,被告人黄少洪遂写下借条给被害人吴某喜并约定次日还款,然后逃匿。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黄少洪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少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白云机场航站区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两英派出所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证实材料,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交易明细,手机转账截图、银行转账电话交易回单,借条,证人周某锋、黄某文的证言和被害人吴某喜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少洪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少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少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