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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璧山区科盛鞋材经营部与张发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科盛鞋材经营部,张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区科盛鞋材经营部,住所地:璧山区璧泉街道福顺大道(西北皮鞋厂内)。负责人:蒲俊龄。被执行人张发国,男,生于1980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111174元及利息,执行费156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0元。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40.97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辆下落不明),经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由于暂无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克 中执行员 李 沅 林执行员 陆 世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陈铱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