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撒志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撒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负责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昊,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撒志江,男,1972年8月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广和小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41285元(含执行费3647元),未执行标的241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撒志江名下房屋的产权产籍,但上述房屋已办理轮候查封且有抵押,导致无法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撒志江名下所有的汽车车户,但因上述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