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义先与卢兴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义先,卢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罗义先,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英,女,49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兴旺,男,1972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义先与被执行人卢兴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卢兴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义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4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