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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路文亮与索丽飞、秦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亮,索丽飞,秦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03号原告:路文亮,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其林台村桥西自然村南区。被告:索丽飞,女,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秦国义,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文亮诉被告索丽飞、秦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文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文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