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顾红亮与肖成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亮,肖成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030号原告:顾红亮,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成多,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顾红亮与被告肖成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顾红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红亮与肖成多已经自行和解,顾红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红亮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顾红亮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