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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顾红亮与肖成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红亮,肖成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030号原告:顾红亮,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成多,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顾红亮与被告肖成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顾红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顾红亮与肖成多已经自行和解,顾红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红亮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顾红亮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