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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与刘在强、张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刘在强,张宁,于兆财,孙吉红,张献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55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住所地莱西市夏格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华,系该行员工。被告:刘在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张宁,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于兆财,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孙吉红,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张献志,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与被告刘在强、张宁、于兆财、孙吉红、张献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原告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庭交纳公告费,因此原告起诉应视为无明确被告,待原告查清被告明确地址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夏格庄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