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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杜孝之与新沂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孝之,新沂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619号原告:杜孝之,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号。法定代表人:辛昂,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甡,男,该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曙光,男,该医院法律顾问。原告杜孝之与被告新沂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孝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被告新沂市中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甡、李曙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孝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沂市中医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57228.3元(后续治疗费等以实际发生或鉴定结论为准)。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杜孝之在家中误食鸡骨头发生哽咽,被家人送往新沂市中医医院救治。该院医生没有进行认真分析就进行食道钡餐检查,杜孝之口服钡剂后,钡剂穿透食道后壁,流入了纵隔,造成杜孝之的二次伤害。新沂市中医医院自知存在过错,在没有给杜孝之办理任何转院手续的情况下,强迫其转院。后杜孝之转入徐州中心医院,该院认为食管镜检查风险较大,建议杜孝之转上级医院。后杜孝之于2015年9月3日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最终将鸡骨头成功取出。现钡剂流入杜孝之体内无法取出,给其造成了身体不适及精神痛苦,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新沂市中医医院辩称,杜孝之在新沂市中医医院治疗期间,新沂市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无过错。杜孝之主张新沂市中医医院存在过错,无任何依据。况且,徐州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均认定,杜孝之钡剂外溢残留体内为其自身食管穿孔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杜孝之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杜孝之误食鸡骨头出现不适,被家人送往新沂市中医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该院予钡餐检查,结果显示:食道上部可见局部扩张,其内密度不均匀,钡剂尚可通过,边缘欠光整,后壁可见钡剂穿透食管后壁,达纵膈。诊断为:食道上段异物,伴后壁穿孔。杜孝之于2015年8月31日入住徐州市中心医院,CT显示:食管上段旁纵膈积气。诊断为:食管异物穿孔,纵膈气肿。后因食管镜检查风险巨大,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规范诊治。2015年9月2日,杜孝之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入院后进行CT检查显示:C6-C7水平食管内见条状高密度影,食管瘘合并感染。诊断为食管异物。2015年9月3日行颈侧切开食道异物取出术,并于2015年9月15日出院。后于2015年9月20日入住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杜孝之常感身体不适,具体为:脑子恍惚,心慌闷,四肢有时颤,夜间时常惊醒。以上多次CT、胸片检查均显示造影剂残留于纵膈。杜孝之与新沂市中医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及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新沂市中医医院的医疗过错为:××患者急诊就诊时未挂号,医方先予紧急处理,符合门诊的紧急处理原则。但当紧急情况已作出相应处理后,医方未按照就诊流程进行补办,特别是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规范,无法体现医方告知了患者详细的病情、转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存在过错。”专家意见为:××患者食管穿孔的基础上钡餐检查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首先,杜孝之截止目前所花费的治疗费用系治疗食管异物穿孔的病症,该费用系杜孝之正常治疗所当然花费的费用,应当由杜孝之自行负担。其次,杜孝之食管异物穿孔疾病治疗完毕出院后,因最初在新沂市中医医院食管钡餐X线检查过程中,钡餐残留体内,导致杜孝之出现“脑子恍惚,心慌闷,四肢有时颤,夜间时常惊醒”的症状,并准备对该钡餐残留体内的病情进行治疗,该治疗费用如若发生,应当由新沂市中医院全部负担。理由是:1.杜孝之在新沂市中医院就诊时,已向该院医生陈述了伤情,作为专业医生在安排杜孝之进行食管钡餐X线检查之前,应当就该项目检查的必要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向患者告知,而该院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2.食管钡餐X线检查虽然系诊断食管异物最常用的影像学检查方法之一,但不是唯一方法,例如:可以通过CT等检查方法初步确定伤情,再进一步制定治疗方案。作为一名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的陈述及症状,应当预见到如果患者食管异物穿孔,食管钡餐X线检查有可能造成患者二次伤害(即钡餐自穿孔部位流入患者体内,无法排出),况且,食管异物穿孔的患者在临床中应当是很常见的。综上,对杜孝之钡餐残留体内的伤情,新沂市中医院明显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因杜孝之本次诉讼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系治疗食管异物穿孔所花费用,该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故杜孝之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对杜孝之钡餐残留体内病症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杜孝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元,由杜孝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人民陪审员  盖春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妙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