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官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官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官伟,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官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海霞、被告人金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金官伟谎称其是重庆市司法局警察结识程某,二人于同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官伟凭借与程某的婚姻关系,并谎称与司法局局长林某关系要好,取得被害人程某1、程某2的信任,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二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具体如下:1、2015年9月,被告人金官伟谎称林某的儿子出车祸急需用钱,骗取程某1人民币2.5万元。2、2015年10月,被告人金官伟谎称林某的儿子出车祸还差钱,骗取程某1人民币2.5万元。3、2015年12月,被告人金官伟谎称可以帮程某1在重庆市五里店购买低价房,以需要支付首付款为借口,骗取程某1人民币10万元。4、2016年1月,被告人金官伟谎称林某的丈母娘病重急需用钱,骗取程某1人民币1万元。5、2016年8月,被告人金官伟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程某2人民币1500元,后又以帮程某堂妹调动工作急需用钱为由,再次骗取程某2人民币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手机聊天记录截屏、婚姻登记档案、银行交易明细查询结果单、诈骗用警察服饰照片、辨认笔录、重庆市司法局人事证明、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1、程某2的陈述、被告人金官伟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官伟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金官伟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并且案发以后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官伟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金官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金官伟退赔被害人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退赔被害人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学万人民陪审员 涂小英人民陪审员 李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