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光、郭相娥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光,郭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光,男,1983年1月24日生,回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郭相娥,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光与被执行人郭相娥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相娥名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