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春峰申请执行任铁民、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峰,任铁民,王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春峰,汉族,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任铁民,汉族,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王春霞,汉族,女,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赵春峰申请执行任铁民、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之日的第二日算起。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魏朝彬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