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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破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乐清市鸿翔橡胶有限公司、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鸿翔橡胶有限公司,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破申33号申请人:乐清市鸿翔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石镇凤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661561678。法定代表人:王祥济。被申请人: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横塘村工业区7号第1幢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55322092X。法定代表人:李德红。申请人乐清市鸿翔橡胶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申请人乐清市鸿翔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乐清市鸿翔橡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乐清市鸿翔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千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