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海波与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波,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程海波,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梁宇阳,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刘明阳,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潘远峰,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海波与被执行人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