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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程海波与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波,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程海波,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梁宇阳,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刘明阳,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潘远峰,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海波与被执行人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宇阳、刘明阳、潘远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