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西勇、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西勇,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邓西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组织机构代码78106807-4。法定代表人:江玉珠,该公司董事长。邓西勇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西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以(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云天之都(北苑)1#楼1036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向邓西勇履行还款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邓西勇以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已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7)皖06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邓西勇对淮北云天职业有限公司的的破产申请。现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和解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