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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九贵与欧阳五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贵,欧阳五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73号原告:张九贵,男,1966年9月16日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被告:欧阳五河,男,1977年3月23日生,住彭泽县。原告张九贵诉被告欧阳五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刘楷林、人民陪审员李新潮、人民陪审员林超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九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五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九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3000元,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推诿拖付,手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原告张九贵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张九贵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放弃利息,只要求被告归还本金53000元。被告欧阳五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欧阳五河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张九贵借款53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张九贵人民币:五万叁仟元整,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逾期,对方可作出任何处理。借款人:欧阳五河”,在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催讨但欧阳五河一直推诿。现原告张九贵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欧阳五河归还欠款5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欧阳五河出具的一张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彭泽县太平关乡庙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欧阳五河向原告张九贵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欧阳五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五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九贵借款人民币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欧阳五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楷林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人民陪审员  李新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梦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