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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熊翔诉被告童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翔,童欣军,冷水江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621号原告熊翔,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童欣军,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冷水江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翔与被告童欣军、冷水江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欣军、冷水江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翔申请撤回对被告童欣军、冷水江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翔撤回对被告童欣军、冷水江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熊翔负担。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