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德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德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88号罪犯郑德献,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五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潍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作出(2010)鲁刑四复字第21号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7月15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3月2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郑德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德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郑德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德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德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