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2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国利申请执行刘晋、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利,刘晋,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2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国利,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刘晋,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晋,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国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晋应向申请执行人徐国利支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32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刘晋在乐山市老年大学综合楼(二期)的工程款320万元和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乐山市老年大学综合楼(二期)工程尚未结算、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已设定抵押,且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故,本案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二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高令等措施,进行了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