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岳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434号原告: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职务董事长。被告:岳军,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黎东林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萨日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