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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宋逢硕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宋逢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被执行人宋逢硕,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住所地昌黎县。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宋逢硕行政非诉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3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逢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逢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逢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玉贵审 判 员 李建文代审判员 王耀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