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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779号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洪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