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尚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尚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3635号原告:林尚平,女,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烜,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坚,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叶翔,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鑫、乐永榆,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尚平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尚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烜、被告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鑫、乐永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尚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福州市××先锋小区××花园××#楼××单元的屋面及隔热层,防止屋顶再次发生渗漏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并承担自本案本次房屋修复之日起5年的质量保证责任,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2.两被告按原状修复原告所有的福州市××先锋小区××花园××#楼××单元的房屋内天花板的受损部分,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林尚平是福州市××先锋小区××花园××#楼××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人。2013年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在原告屋顶拆毁隔热层,在屋面打入膨胀螺丝建基站,后因小区住户的反对只好拆除。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野蛮施工使屋面开裂,防水层遭到破坏,原告天花板出现多处裂纹并渗水发霉。原告多次找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协商修缮事宜,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先是推卸责任,后来采取敷衍的态度随便修理了事,修理的质量不合格,原告多次投诉无果,至今原告的屋顶天花板还是逢雨必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起居。原告认为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的行为严重毁损了原告的房屋,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生活起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承担修理房屋的义务。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本案本次房屋修复之日起5年的质量保证责任。被告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共同的修理义务和质量保证责任。被告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是被告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在福州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原告对被告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关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二、原告房屋的漏水是由于原告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和屋面防水已过保修期,同时由于原告自行进行施工所造成的,因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辩称,一、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只在隔热层上进行施工并已修复隔热层,并未破坏防水层。后来建设受阻后,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已按相关标准修复了所破坏的隔热层。二、原告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屋面防水也已过保修期,因此造成裂痕和漏水。1998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2000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原告的房屋于在上世纪90年代竣工,不论是适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的3年保修期,还是适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5年保修期,2013年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在屋顶进行施工时,屋面防水的保修期早已超期。原告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屋内房顶产生了裂痕,加上屋面防水已过保修期,进而造成了漏水,故原告房屋的漏水不是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三、原告自行对屋顶进行施工,也可能导致屋面漏水,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东南快报数字报(东快网)新闻报道与东快网核实一致,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无法确认联系人的身份,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屋面楼顶照片,原告主张系被告拆除基站的过程中拍摄的,故无法核实该照片所摄情况,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福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诉求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屋顶照片、屋内房顶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尚平是福州市××先锋小区××花园××#楼××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人。2013年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在仓山区先锋小区××花园××#楼××层屋顶拆除隔热层,架设槽钢,安装移动基站设备,后因小区业主反对,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拆除移动基站设备。本院认为,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在讼争房屋顶拆除隔热层,架设槽钢,安装移动基站设备后又拆除,破坏了楼面屋顶,其行为与屋顶发生渗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原告诉请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修复讼争房屋屋面及隔热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五年的质量保修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修复讼争房屋屋内天花板受损部分,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屋内天花板现状与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系被告中国移动福建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安装移动基站设备的行为是被告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所为,故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承担维修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福州市××先锋小区××花园××#楼××单元的屋面及隔热层;二、驳回原告林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灵婧人民陪审员 陈贵容人民陪审员 秦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彦琪 关注公众号“”